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进项目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及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信息化项目,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库、网络信息安全建设、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加强资源整合利用,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市数据局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负责咨询论证机构库、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依托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资源,统筹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与授权运营。
市委机要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
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按规定需纳入政府年度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列入市本级投资计划。
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需求申报、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资金使用、测评整改、组织验收、资产管理、运行维护、网络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统筹整合,做好新增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跨部门跨层级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统筹制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市数据局审批。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遵循统筹、集约、整合、共享原则,依托现有数字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平台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采用备案管理。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向市数据局申请报备,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建设。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树立“一盘棋”思维,坚持“统建、集约”原则,市本级建设的重点业务领域项目,应当一级建设、多级共用。对以下几种情况,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予受理申请:
(二)不在自治区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自治区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五)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立项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市数据局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市数据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委托咨询机构咨询论证评估(审)后批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环节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1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市数据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招标事项和其他控制指标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需重新报批建议书。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含)的,需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的且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在提交初步设计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原因及内容等进行说明。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变更”,是指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项目采用的核心技术架构、基础软件或技术路线发生根本性变更,并对项目投资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其他工程项目,若含有不可分割的政务信息化建设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含政务信息化篇章,由市数据局完成政务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期内,按规定向市数据局、财政局报备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制定政府采购文件并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明确项目产生的系统、组件、文档等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产生的数据及衍生数据等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等配套设施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等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在项目批复概算额度内且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涉及金额不超过批复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向市数据局备案: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必须事先向市数据局提出变更申请,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调整理由、变更内容、资金概算、绩效目标等内容),并附变更相关依据文件、支撑材料,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因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市数据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安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期内的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试运行效果、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及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后自行组织。项目通过初步验收、试运行正常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据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附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完成情况及供数用数情况、软件测评、档案专项验收情况等材料。市数据局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送市数据局。
第二十三条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运维经费纳入建设单位部门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数据局进行审核,对未通过竣工验收、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应当与自治区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维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按规定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数据局、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市数据局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调度。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进行管理并对数据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按要求形成共享清单、开放清单以及授权运营清单,并在相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开放。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项目承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完成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条网信、保密、财政、机要、数据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资金使用、密码应用、数据共享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批复要求,不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备案等相关程序,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暂缓资金拨付,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固原市数据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印发,固原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